1980年8月26日 我国正式设立经济特区

1980年8月26日,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,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、珠海、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。1980年国务院提出的《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》规定: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、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,并在税收、金融、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条件。这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.26平方公里,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以中外合资、合作经营企业、外商独资企业为主,多种经济并存的综合企业、综合体制。

1980年设置的经济特区有哪些 扩展

1980年设置的经济特区,有深圳经济特区、珠海经济特区、厦门经济特区。

在1980年设置的经济特区,分别是:

1980年8月26日批准设立的深圳经济特区,属于广东省;

1980年8月26日批准设立的珠海经济特区,属于广东省;

1980年10月7日批准设立的厦门经济特区,属于福建省。